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五农牧字第一四二九○号
一、限自无狂犬病发生之国家地区输入,但自疫区输入需先经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项目核准。
二、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证明健康情形良好,并经施行狂犬病预防注射发生免疫效果后输入。
三、需先向拟入境之港口或机场动物检疫机构办理登记隔离检疫字段手续,凭进口同意书输入。
四、应以清洁并经政府认定之消毒药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狂犬病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转载请注明出自喵呜宠物网
http://www.miaowu.net,文章地址:
http://www.miaowu.net/info/1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