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猫狗条例
猫狗条例 - long title 详题 verdate:06/11/1999 本条例旨在就狗只和猫只的畜养、规管和管制、就禁止屠宰狗只和猫只以及就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97号第2条代替) [1950年1月6日] (本为1950年第1号(第167章,1950年版)) 猫狗条例 - long title 详题 verdate:06/30/1997 本条例旨在规管猫狗的畜养及控制,以及就狂犬病的抑制订定条文。 [1950年1月6日] (本为1950年第1号(第167章,1950年版)) 猫狗条例 - sect 1 简称 verdate:06/11/1999 第i部 导言 (由1997年第97号第3条增补) 本条例可引称为《猫狗条例》。 猫狗条例 - sect 1 简称 verdate:06/30/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猫狗条例》。 猫狗条例 - sect 2 释义 verdate:07/01/200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身分证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的涵义与《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b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补。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狗”、“狗只”(dog) 包括任何年龄的雄性及雌性狗只; “狗只牌照”(dog licence) 指根据《狂犬病规例》(第421章,附属法例)第iv部就任何狗只发给的牌照;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补) “畜养人”(keeper) 就任何狗只或猫只而言─ (a)指拥有、管有或看管该狗只或猫只的人; (b)指收留该狗只或猫只的人; (c)如该狗只或猫只通常被畜养于或获准逗留在某土地或处所、指该土地或处所的占用人;或 (d)如依据(a)、(b)或(c)段属该狗只或猫只畜养人的人未满16岁,指其父母或监护人, 但并不仅因任何人已根据本条例捕捉、管有或看管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为使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获遵从而管有或看管任何狗只或猫只,以致包括该人; ; (由1997年 第97号第4条增补) “猫”、“猫只”(cat) 包括任何年龄的雄性及雌性猫只; “拥有人”(owner) 就任何运输工具而言─ (a)指注册或登记为该运输工具拥有人的人,或作为该运输工具的拥有人而获发牌照或执照的人; (b)如该运输工具是任何租用或承租协议的标的,指该运输工具的租用人或承租人;或 (c)在没有注册或登记或发给牌照或执照,亦没有任何租用或承租协议的情况下,指拥有该运输工具的人;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补)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获署长根据第5a条授权的人;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补。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 公告修订) (由1992年第71号第53条修订;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修订) 猫狗条例 - sect 2 释义 verdate:01/01/2000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身分证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的涵义与《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b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由1997年第97号第 4条增补。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狗”、“狗只”(dog) 包括任何年龄的雄性及雌性狗只; “狗只牌照”(dog licence) 指根据《狂犬病规例》(第421章,附属法例)第iv部就任何狗只发给的牌照;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 补) “畜养人”(keeper) 就任何狗只或猫只而言─ (a)指拥有、管有或看管该狗只或猫只的人; (b)指收留该狗只或猫只的人; (c)如该狗只或猫只通常被畜养于或获准逗留在某土地或处所、指该土地或处所的占用人;或 (d)如依据(a)、(b)或(c)段属该狗只或猫只畜养人的人未满16岁,指其父母或监护人, 但并不仅因任何人已根据本条例捕捉、管有或看管任何狗只或猫只,或为使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获遵从而管有或看管任何狗只或猫只,以致包括该人; ; (由1997年 第97号第4条增补) “猫”、“猫只”(cat) 包括任何年龄的雄性及雌性猫只; “拥有人”(owner) 就任何运输工具而言─ (a)指注册或登记为该运输工具拥有人的人,或作为该运输工具的拥有人而获发牌照或执照的人; (b)如该运输工具是任何租用或承租协议的标的,指该运输工具的租用人或承租人;或 (c)在没有注册或登记或发给牌照或执照,亦没有任何租用或承租协议的情况下,指拥有该运输工具的人; ; (由1997年第97号第4条增本新闻共12页,当前在第01页 转载请注明出自喵呜宠物网http://www.miaowu.net,文章地址:http://www.miaowu.net/info/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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