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烟台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 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检测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对犬进行免疫注射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 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负责犬的交易和屠宰检 疫,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检测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捕杀违章养犬和野犬、狂犬 疫区犬。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交易市场的控制与管理。 第四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 工厂仓库等重要设施护卫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 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限制养犬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 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五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含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审核,报区公安分局审 批;单位养犬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提出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区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个人经批准养犬者,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 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 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 者必须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 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予以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 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 缴纳登记注册费,每只犬登记费为5000元,年度注册费 3000元。 市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按规定对登记费和年度注 册费予以调整。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 接种、诊治和办理有关手续外,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 可证》,持犬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 领,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 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四)每年按规定时间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 有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送交农牧部门检查; (五)每年按规定时间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养犬者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 送到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 其他损失。对伤人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 第十二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和进行犬 类交易。 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用品商店(不含药品)的,须向 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开办犬医院的,还须向农牧部门提出申 请。市公安局、农牧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审批决定。而后凭公安、农牧部门的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转载请注明出自喵呜宠物网http://www.miaowu.net,文章地址:http://www.miaowu.net/info/1281.html
收藏此文章
[山 东]烟台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本类别相关问题:
  一、办养狗证的程序   首先,申请养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于2000年3月31日
(2003年5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
© 2007, 版权所有 miaowu.net
宠友交流qq群号:26788657